無證售賣煙花爆竹,這樣“刑”嗎?
2024-01-03 18:25:24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蔣文娟 | 作者:代嬌嬌 | 點擊量:7869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代嬌嬌)近日,慈利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自2021年4月起,被告人楊某某為了賺取高額利潤,在未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從江西省宜春市、湖南省寧鄉市批發采購煙花爆竹,租用民用貨車將煙花爆竹運至慈利縣,并銷售給甘堰鄉、三合鎮、通津鋪鎮等地的煙花爆竹零售商,銷售金額 180余萬元。該行為已涉嫌非法經營罪,將面臨刑事處罰。
檢察官提醒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煙花爆竹極易引發火災和炸傷事故,還會產生許多有毒有害氣體。因此,我國法律規定,生產、經營煙花爆竹需取得行政部門相關許可,否則就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難逃法律的制裁。
春節將至,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旺季來臨,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也進入高發期。檢察官提示,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禁在未辦理相關許可的情況下,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行為。同時,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從私人手中大量批發采購。消費者也要增強安全意識,通過合法途徑購買煙花爆竹,不在禁放區域燃放易燃易爆物品,共度平安祥和的新春佳節。
責編:蔣文娟
一審:蔣文娟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